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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寧波銀行業案件處置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案 件防控工作 監管需要,提高監管有效性,規范案防督 導工作程序,推 進案件防控 長效機制建 設。根據《銀 行業金融機構案件 處置規程》、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行業金融機 構案件防控工作 聯席會議制度》等規 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 員會寧波監管局(以下簡稱 寧波銀監局)各部門及寧波銀監局各縣(市)區監管辦事處(以下簡稱 監管辦)和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件 處置工作應當遵守本 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 風險信息是指已被 發現,可能演化 為案件,但尚未確認案件事實的風險事件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 銀 行業金融機構 員工非正常原因無故離 崗或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 ;客 戶反映非自身原因 賬戶資金發生異常;收到重大案件 舉報線索;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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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寧波銀行業案件處置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案 件防控工作 監管需要,提高監管有效性,規范案防督 導工作程序,推 進案件防控 長效機制建 設。根據《銀 行業金融機構案件 處置規程》、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行業金融機 構案件防控工作 聯席會議制度》等規 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 員會寧波監管局(以下簡稱 寧波銀監局)各部門及寧波銀監局各縣(市)區監管辦事處(以下簡稱 監管辦)和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件 處置工作應當遵守本 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 風險信息是指已被 發現,可能演化 為案件,但尚未確認案件事實的風險事件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 銀 行業金融機構 員工非正常原因無故離 崗或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 ;客 戶反映非自身原因 賬戶資金發生異常;收到重大案件 舉報線索;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