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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軟件產品管理,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根據國家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 政策》(以下簡稱《產業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軟件產品(含國產軟件和進口軟件) 經營與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單位或者個人自己開發并自用的軟件以及委托他人開發的自用專用軟 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 息系統或者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者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 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本辦法所稱的國產軟件,是指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進口軟件,是指在我國境外開發,以各種形式在我國生 產、經營的軟件產品。 第四條 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 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生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