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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在價值工程的功能評價和方案評價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1.評價對象是取連續實數值的,2.這些連續數值的實數是以清晰區間劃分等級的,3.在評分時,每一清晰區間對應一個“分值”。 例如,某一機電產品,“噪聲”是一項重要的技術指標,且以“分貝”為單位進行計值,其取值顯然是連續的。現規定,小于65(分貝)評為10分,小于68(分貝)評為8分,小于70(分貝)評為6分。據此,當“噪聲”為65(分貝)時,評為8分,當“噪聲”為64(分貝)時,則評為10分,甚至當“噪聲”為64.999(分貝)時也評為10分。這種評分方法的不合理性在于,當噪聲(分貝)值相差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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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在價值工程的功能評價和方案評價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1.評價對象是取連續實數值的,2.這些連續數值的實數是以清晰區間劃分等級的,3.在評分時,每一清晰區間對應一個“分值”。 例如,某一機電產品,“噪聲”是一項重要的技術指標,且以“分貝”為單位進行計值,其取值顯然是連續的。現規定,小于65(分貝)評為10分,小于68(分貝)評為8分,小于70(分貝)評為6分。據此,當“噪聲”為65(分貝)時,評為8分,當“噪聲”為64(分貝)時,則評為10分,甚至當“噪聲”為64.999(分貝)時也評為10分。這種評分方法的不合理性在于,當噪聲(分貝)值相差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