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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 ( 2012年 11月 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 減輕水、旱災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 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目標任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目標責 任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 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機構, 行使本條例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 工作。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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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 (2014 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改善生態環境, 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保障經濟社會可 持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 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省、 市、縣 (含縣級市、 區,下同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 實行責任目標行政首長負責制, 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將水土保持工作納 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所在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