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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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93 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 2011年 2月 16日國務院第 144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 七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 依法履行公路保護 職責。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 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 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 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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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3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 公路保護職責。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 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 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 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 工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農村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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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3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 職責。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 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 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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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3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 職責。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 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 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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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3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 職責。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 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 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戒毒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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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 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 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 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 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 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 衛生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
【2019年整理】路政2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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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相關法律法規: 2、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令第5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3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 公路保護職責。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 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 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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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 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 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 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 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 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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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r\n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r\n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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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闔彀俺t-~it2o3.7 文章編號:1671—0711(2003)07-0004—0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 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 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 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 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 型游樂設施。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 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 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 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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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報2003·13國務院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3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經2003年2月19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 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 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 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 大型游樂設施。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 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 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 安裝、改造、維修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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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3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 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 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 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 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 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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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保護電力生產和建設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 電力設施(包括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 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人民群眾 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屬于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 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 設施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公安 部門報告。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 和協調. 第六條縣以上各級電力主管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 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招標法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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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 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 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 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 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招標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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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 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 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 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 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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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 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 寶 二○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 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 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 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 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 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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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49號 現公布《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 2002年3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地質資料的管理,充分發揮地質資料的作用,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 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 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巖礦芯、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第三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匯交、保管、 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 地質資料館(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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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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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 18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 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 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 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 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 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 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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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 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 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 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 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 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國務院令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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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 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 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 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 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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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 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 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 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 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 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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