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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方興未艾,投 資主體呈多元化趨勢。建安企業從事 房地產開發也屢見不鮮。稅收征管實 踐中就提 出了兩個新 問題 。一是 ,是 否應征收“建筑安裝營業稅”?二是其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如何確定? 根據《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 條規定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 簡稱 自建 )建筑物后銷售,其 自建行 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因此是否應征 “建筑安裝營業稅”問題的回答是肯 定的。國稅發 (95)191號文明確:單 位、企業所具有施工資格的建筑安裝 企業為其自建建筑物,如系獨立核算 或非獨立核算,但結算了工程價款 的,應征“建安營業稅”;非獨立核算, 又沒結算價款的,免征“建安營業稅”。 但免征后,又出售該建筑物 ,不僅要 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而且 還要追 征“建安營業稅”。顯然,房地產開發與 建筑安裝合二為一的企業雖然屬非 獨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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