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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中國網 | 時間: 2002-04-18 | 文章來源: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 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相關文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1篇 2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 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 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 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 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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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頒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98號 頒布日期: 2001年8月15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 已經2001年7月23日建設部第 45次常 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 “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 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 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三、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修改為: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四、第三十三條修改為: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