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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 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 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 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招標出讓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形式發 布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 . . 標書面邀請進行的招標。 招標人應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