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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安裝許可證審批制度 一、審批對象 省內從事鍋爐安裝(修理,改造)施工作業的單位。 二、審批內容 允許鍋爐安裝(修理、改造)的施工范圍。 三、審批條件 1、有法人資格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2、有健全的鍋爐安裝質量保證體系; 3、有符合要求的技術力量和基本施工隊伍; 4、有相適應的工裝設備、施工機具及檢測手段。 四、審批程序 1、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呈交申請書; 2、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準是否受理; 3、市局監察機構在省局同意受理后 30天內組織進行條件初審,并出具初審報告; 4、省局監察機構出具同意試安裝證明; 5、省局監察機構在試裝爐工程驗收合格后 60天內組織進行資格復審; 6、對審查合格單位發放安裝許可證。 五、審批時限 1、同意受理通知單的有效期為 1年; 2、條件初審時限 30天; 3、資格復審時限 60天; 4、許可證有效期為 5年。 六、收費標準 依據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