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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 [2016]140 號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 2016〕36 號)第一條第(五)項 第 1 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 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屬于利息或 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專家解讀: 利息應屬于固定的無風險收益,如果非保本, 則不屬于利息收益,應屬于投 資收益。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 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 2016〕36 號)第一條第(五)項第 4 點所稱的金 融商品轉讓。 專家解讀: 金融商品的核心性質仍屬于商品, 對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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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質量管理意見》的通 知 京建施 [2009]140 號 各區、縣建委,各集團、總公司,軌道交通建設各參建單位: 為了進一步做好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工程 施工的質量安全,現將《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施 工安全質量管理意見》印發給大家,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質量管 理意見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質量管理意見 為加強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確保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 和質量,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 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質量管理的實 際情況,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