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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6號令)規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在中央投資項目招標工作結束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情況報告》。日前,國家發改委投資司發出通知,要求從2008年8月1日起,對于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在200萬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資項目,以及使用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在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資項目,承擔招標代理工作的招標機構須在每次招標工作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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