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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 設置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規模、使用人員特點 和室內環境等因素選用。 3.1.2 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標志內容應清晰、簡潔、明確,并與所要表達 的內容相一致,不應相互矛盾或重復。 3.1.3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設在醒目位置,不應設置在經常被遮擋的位置(本標 準另有規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標志不應設置在可開啟的 門、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動的物體上。 3.1.4 當正常照明電源中斷時,應能在 5s 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且標志 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符合日常情況下的要求。 3.1.5 疏散導流標志應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設計路線設置。 3.1.6 在聯合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類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系統中, 蓄 光型等其他類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宜用作輔助標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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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內容僅供您學習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改正或者刪除。 資料內容僅供您學習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改正或者刪除。 DBJ01-61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 1總則 1.0.1 為了合理的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 保障人身安全、 減少火災危害 和方便救援 , 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 改建、 擴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 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 計、 施工、 驗收與維護。 1.0.3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有關工 程建設和質量管理法規的規 定 , 做到安全適用 , 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 1.0.4 設計選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產品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消防產品質量 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認證合格。 1.0.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與施工、 驗收及維護管理 , 除應符合標準 的規定外 , 尚應符合國家現行 其它有關標準和規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