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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州 市 物 價 局 文件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價〔 2010〕9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物價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完善物業服務收費 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使物業服務收費更加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 減少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矛盾,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 的合法權益, 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 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 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業銷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 投標或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前 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物價局、國土房管局制 定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