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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 地 出 讓 居 間 合 同 甲 方 : 乙 方 : 甲、乙雙方 經友好協 商,根據《中 華人民共 和國合 同法 》等相關 法律規定 ,就 乙 方 為 甲 方 提 供 宗 地 承 讓 方 信 息 事宜,在 平等互利、 充分協商的 基礎上達成 以下 協議 ,并承諾 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 合 作 內 容 一 、 甲 方 自 愿 出 讓 甲 方 擁 有 使 用 權 益 的 西 國 用 ( 19 96) 字 第 號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上 記 載 的 號 宗 地 ; 二 、 甲 、乙 雙 方 自 愿 合 作 的 標 的 物 為 西 國 用( 199 6) 字 第 號《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上 記 載 的 2 號 宗 地 ; 三 、 乙 方 負 責 向 甲 方 提 供 該 宗 地 的 承 讓 方 信 息 , 協 助 甲 方 成 功 出 讓 該 宗 地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