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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篇一 :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征求意見 稿 給水條文 1 總 則 1.0.1 為使城鎮給水工程設計符合國家方針、政策、法令,統一 工程建設標準,提高工程設計質量,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 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訂本規范。 [)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及工業區永久性給 水工程設計。 1.0.3 給水工程設計應以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為主要依據,水源 選擇、凈水廠位置、輸配水管線路等的確定應符合規劃的要求。 1.0.4 給水工程設計應從全局出發考慮水資源的節約利用、水環 境保護和水資源的可持續性,正確處理城鎮用水和其他用水的關系。 1.0.5 城鎮給水工程設計應按遠期規劃,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 主。近期設計年限宜采用 5~10年,遠期規劃年限宜采用 10~20年。 1.0.6 給水工程構筑物的合理設計使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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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1 工程設計 1.1 水量水質和水壓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GBJ13-86 2.0.3 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要求。 當按建筑層數確定生活飲用水管網上的最小服務水頭時, 一層為 10m,二層為 12m,二層以上每增 高一層增加 4m。 2.0.6 消防用水量、水壓及延續時間等,應按國家現行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GBJ13-86(公告 11 號) 5.0.2 從水源至城鎮水廠或工業企業自備水廠的輸水管渠的設計流量,應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 水量確定。當 長距離輸水時, 輸水管渠的設計流量應計入管渠漏失水量。 向管網輸水的管道設計流量, 當管網內有調節構筑物時, 應按最高日最高時用水條件下, 由水廠或自備水廠所負擔供應的水量確定, 當無調節構筑物時, 應按最高日最高時 供水量確定。 注:上述輸水管渠,當負有消防給水任務時,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