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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部分預售與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字體:正常 放大 事 件 某開發商取得了二年期在建工程出讓土地使用證。 兩年后,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 部門申請, 要求延長土地使用證期限, 并用于銀行抵押貸款。 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 審查中發現,該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已經部分預售。 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上級請示, 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辨 析 該事件在實踐中較具代表性。 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開發商頒發二年期在建工 程出讓土地使用證即是不恰當的做法, 而且該事件不能簡單考慮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 記了事。其中涉及的問題較多。 一、開發商合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證的條件。 案例中,因資金或其他種種原因為開發商特別發放二年期在建工程出讓土地使用證的 做法是不合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四 條、第十六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