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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部分預售與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字體:正常 放大 事 件 某開發商取得了二年期在建工程出讓土地使用證。 兩年后,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 部門申請, 要求延長土地使用證期限, 并用于銀行抵押貸款。 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 審查中發現,該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已經部分預售。 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上級請示, 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辨 析 該事件在實踐中較具代表性。 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開發商頒發二年期在建工 程出讓土地使用證即是不恰當的做法, 而且該事件不能簡單考慮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 記了事。其中涉及的問題較多。 一、開發商合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證的條件。 案例中,因資金或其他種種原因為開發商特別發放二年期在建工程出讓土地使用證的 做法是不合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四 條、第十六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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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5) GF-91-070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 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法 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 、《___省國有土地 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 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 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 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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