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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 與監理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的資格管理, 確保水利工程設備質量, 根據《水 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承擔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的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從事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的單位;所稱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人員是指取得水 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相應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依法在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崗位從事水利工程設備制造 監理業務的人員。 第四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必須在所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超越資格等級承擔監 理業務,不得分包和轉讓監理業務。各類監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水利行業的規章和技術標準,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