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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范農貿市場 經營行為,方便群眾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貿市場的建設 、經營以 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縣(區)人民政府、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督查督辦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建 設及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協調、指 導和監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 統籌、協調,并對市場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農貿市場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共服務配套設 施。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優惠政 策,設立專項資金,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建 立健全農貿市場管理長效機制。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農貿市場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 局、方便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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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 20號 《南寧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已于 2008 年 7月 25日經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四十三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長:黃方方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南寧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管理,規范會展活動,促進會展業規范有序發展,根據 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招展的方式 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期內舉辦的物品、 技術和服務的展覽、 展銷等商務活動, 包括商品展銷 會和其他商務會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 是指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和計劃, 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 組織 和安排,并對會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接受主辦單位委托,負責具體會展事項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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