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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臺:我于2010年3月進入某電廠從事電力維修工作.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同時電廠向我發放了2010年初經過全體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電廠規章制度,其中明確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加班進行電力搶修屬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應解除勞動關系。”我看完手冊后在上面簽了李,電廠也在勞動合同書附加條款中進行了該項約定。今年10月的一天,我下班后接到廠辦緊急通知.某小區大面積停電,要求加班作業。但因家中來客我拒絕了加班。事后,電廠以我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而解除勞動關系。請問電廠以這樣的理由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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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在制訂《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 除此以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 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簽定 “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時, 可與員工協商一致 解決。只要員工愿意即可。(但要留有相關證明) 三、企業編制勞動合同時, 要考慮到對員工調崗情況的描述。 注意要給企業自身 留出空間;要有相應的規定條款(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相 應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