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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 《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已經市政府第 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 現予公布 , 自 2008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建國 二 OO八年一月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 , 優化配置土地資源 , 規范土地市場運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 (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適用 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 , 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土地收購工作由市政府賦予土地收購職能的機構 (簡稱土地收購機構 )負責。 土地儲備工作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負責。 市發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