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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開展 2002 年監理工程師注冊工作 根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 (建設部令第 18 號) 的規定 ,建設部將開展 2002 年 監理工程師注冊工作。建設部近日發文明確了有關 注冊事項 ,并提出了網上申報的要求。 一、注冊條件 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者 ,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 件 : 1、經考試合格 ,并取得人事部、建設部頒發的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2、為監理企業的在職人員 ,年齡在 65 周歲以 下 ; 3、在工程監理工作中沒有發生重大監理過失 或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 4、身體健康 ,能勝任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 二、注冊程序和要求 1、申請注冊的人員向所在的監理企業提出申 請 ,填寫《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監理企業經審 查同意并簽字蓋章后 ,將申報材料報送本企業注冊 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 ;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下屬的監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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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工fOcus InfornlatiOn 關于印發 《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建市監函[2006]28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國資委管理的 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了做好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頒布的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和 《關于建設部機 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278號 ),我們制定了 《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現印 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工作規程 附件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工作規程 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47號)和 《關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