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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2008 年 11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 明、和諧的城市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城市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 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可以參 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 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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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2 年 5月 20 日國務院第 104 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 年 6 月 28 日國務院令第 101 號發布) (相關資料 : 行政法規 2 篇 部門規章 33篇 地方法規 623 篇 裁判文書 14 篇 相關論文 4 篇 法學教 程 1 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 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相關資料 : 地方法規 2 篇)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