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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 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監測網絡建設方 案》 (國辦發, 2015? 56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工作實 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 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 者 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 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 監 測報告等信息。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機構,系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 屬環境監測機構、 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屬環 境 監測機構以及承擔環境監測工作的實驗室與從事環境監測業務 的企 事業單位等其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下活動中涉及的環境監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