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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產局出臺商業設施分割管理規定 2009-5-12 11:20:08 分享至 : 關鍵字: 合肥 商業地產 政策 記者從市房產局獲悉, 合肥日前對商業設施分割銷售作出細則規定, 允許房地產開發企 業分割四周有明顯界限的商業設施。但分割時單塊銷售區域建筑面積不得低于 20平方米, 開發企業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對商業設施分割預售, 并應對此作出書 面承諾。 用分割刺激消費 近日房產局出臺《合肥市商業設施分割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就商 業設施分割銷售作出具體規定和說明。 《規定》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提高建設水平,整體出售、出租或自營商業設施,建設持 有型物業。 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 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割銷售四周有明顯界 限的商業設施, 但商業設施分割銷售時應制定詳細的銷售方案, 方案要符合區域商業服務規 劃定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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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貸款協議書 合同 精品合同文檔均可編輯 201X 年 XX月 XX 日 2 房產抵押貸款協議書 抵押人(借款人):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抵押權人(貸款人): _________銀行 地址: 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 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 稱“貸款合同”),特簽訂本抵押(以下稱“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1.釋義: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或預 售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房屋合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 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預購權。 (2)現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后,已與 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