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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高速公路工程文件資料歸檔整理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資料檔案歸檔整理工作, 依據交通 部《關于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 (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交 公路發 [2004]446 號)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程》 (建 科教 [2004]1039 號)有關規定,結合公路工程文件資料歸檔整理工 作實踐,特制定《高速公路工程文件資料歸檔整理規定》 ?,F予以印 發,請遵照執行(其它公路工程參照) 。 附件:高速公路工程文件資料歸檔整理規定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2008年 4月 24日 精品文檔 精品文檔 2 附件: 關于高速公路工程文件資料歸檔整理規定 一、總體要求 (一)工程資料是對工程全過程的真實記錄,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 重要活動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件、 技術資料均應收集齊全。 工 程資料的形成應與工程的進度同步,不得涂改、偽造、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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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監理規定】公路工程監理規范 1 總則 1.0.1 為落實公路工程監理制度,實現對工程質量、費用、進度、安全、環保的科學有效監督和管理,使監理工作標準化、 規范化,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實施工程監理制度的各級公路項目的施工以及養護大、中修監理。 1.0.3 本規范所稱監理單位為具有法人資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 本規范所稱監理機構是指由監理單位派出,并代表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合同的監理組織。 本規范所稱監理人員為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從事公路工程監理的人員,及具有初級技 術職稱和公路工程監理培訓證書并從事公路工程監理的技術人員。 本規范所稱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在監理合同期限內對工程質量、費用、進度、安全、環保等的 監督和管理活動。 1.0.4 監理應依據以下文件開展工作: 1.國家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