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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7號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 2007年 8月 8日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 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 長 張效廉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 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 城 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團體 (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照規定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外商投資企業的在職職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職工。 第四條 職工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