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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 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 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 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 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 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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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全面)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 當地 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協 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確保該房產可進行市場交易,手續齊全;確保該房產沒有設定抵 押、 保全,也未被査封;甲方對該房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房產無任何權利瑕 疵、不受 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該房產已取得共有權人同意 :甲方向乙方介 紹的房產情況, 真實、準確,不得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 ,不得故意隱瞞重要 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 。 第二條、甲方所轉讓的房產坐落于:省市區小區號樓單元樓戶,房屋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準),總房款為人民幣(大寫) (¥ )。 第三條、甲方保證過戶前交清該房產的水費、電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