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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 征地拆遷政策宣傳 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 使用權人應當在公 告規定期限內, 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 地征收是法律賦予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一項專有權力。 征地行為是一種行政執法行 為,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服從,具有強制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 地管理法》 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在報經省政府批準后,樂山市政府制定了 《樂山市 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市政府 2008 年第 8 號令 ),批復同意了 樂山市國土資源局 《關于 <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實施中具 體問題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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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 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 縣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縣行政區域內的征收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 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二)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四)代縣人民政府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籌集、管理、使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