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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1996年 7月 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4號令公布 1998年 1月 17日第 46號令、 2004年 8月 4日第 99號令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或間接向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以下 簡稱排水戶 ),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城市污 (廢 )水和雨水的管網、溝 渠、河道 (市區段 )、泵站、污水處理廠。 第四條 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排水戶排放污 (廢 )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條 排水戶在排水前須持下列資料向市排水監測機構申請辦理排水許可登記手續: (一 )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 )排放水的水質資料; (三 )排放水的水量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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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瀏覽次數( 23) 發布時間 : 2007-6-6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 152號 頒布日期: 20061225 實施日期: 20070301 頒布單位:建設部 2006年 12月 11日經建設部第 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7年 3月 1日起施行。 建設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防治城 市水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 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市排水許可, 對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 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應當按照本辦法的 規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未取得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