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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我是某單位負責人。兩年前,我單位建辦公大樓.按規定招標,某建筑公司中標后,我單位與該公司訂立了中標合同,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標合同約定工程價款5000萬元。后來我們發現該價款過高.經與建筑公司再三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將價款降低至300萬元,并簽訂了補充協議。目前工程已竣工,在結算價款時,建筑公司提出施工過程中原材料漲價,仍要求按5000萬元結算,我們認為補充協議是雙方都同意的.應當按補充協議結算。不久前,建筑公司委托律師來函稱如不按5000萬元付款,將訴至法院。難道建筑公司這種不講信用的行為還能得到法律支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