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4號——《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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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號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已經 2007年 9月 25日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7 年 11月 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3年 2 月 18日 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 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3年 6 月 20日公布的《煤礦安 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 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解決行政爭議,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 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 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 議,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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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號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已經2007年9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 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年 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 礦安全監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解決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 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行政復議,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4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總局令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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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公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 【法律類型:部門規章】 【行業類型:綜合】 【頒布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文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 (2007年9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解決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 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申請 行政復議,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是安全生產行政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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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2007年9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 審議通過,2007年10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 號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 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和原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解決行政爭議,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政 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安 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受理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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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92號)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總局第1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 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 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 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 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 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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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 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 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 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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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已經2007年11月9日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 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礦安全監察程序暫行規 定》同時廢止。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 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 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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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2號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2號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 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 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 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8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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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號 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月18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 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 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 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 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 尾礦庫等別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2006-2005)執行。 第四條尾礦庫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6號——《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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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號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8月24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 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 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生產作業活動和鋼鐵企業 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 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 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 理。 第四條冶金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
國家安監總局44號令《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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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 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 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 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 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44號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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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12年1月1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 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 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4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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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12年1月1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 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 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安監總局38號令《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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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8號 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 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2006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 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 以及尾礦庫等別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20
8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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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 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 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 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 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 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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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4號)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已經2007年9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 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年2 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 全監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解決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 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 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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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 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 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 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 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
國家安監總局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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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 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 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 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
國家安監總局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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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 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 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 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
國家安監總局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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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 用本規定。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 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 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 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
2019年會計備考《經濟法基礎》第08講_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申請與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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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0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考點1】行政復議范圍(★★)(2013年多選題;2015年多選題;2016年單選題;2017 年多選)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 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 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 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
國家安監總局發布37項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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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批準37項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目錄見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11年第3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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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8號 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一年五月 四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適用 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別劃 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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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09-9-108:54:00點擊數:3387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4號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已經2009年 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 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行政執法 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 益,根據《公務員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 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 下
2012.3.1國家安監總局43號令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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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3號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 輸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 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適 用本規定。 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對危險化學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 道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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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房建一級建筑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