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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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 按: 近日,市政府公布了《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號,以下簡稱 《辦法》 ),全面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政策內容, 理解、推動、監督《辦法》執行,經重慶市政府網約稿,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聯合作出 如下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原因 2002 年制定的《辦法》(渝府令第 126 號)已公布施行 10 年,隨著重慶經濟社會發 展和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 迫切需要在該辦法基礎上, 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切實 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社會公眾對改善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強烈。 近年來,環境噪聲污 染已逐步成為影響群眾環境權益的熱點和難點, 尤其是交通運輸、 建筑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 已經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因此,需要進一步強化源頭預防、 控制傳播途徑和加強 對噪聲敏感目標的保護措施,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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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 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和 諧社會建設的必要舉措。2002年制定的《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 治辦法》(渝府令第126號)已經公布施行10年,在防治環境噪聲 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重慶經濟社會發 展和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出現了社會公眾對改善聲環境 質量的強烈要求,需要與上位法的規定銜接協調,國家和我市對噪 聲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等新情況新問題,急需通過地方立 法加以明確,以鞏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果,適應新形勢的需 要,因此,市政府重新修改完善了《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渝府令第270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噪聲污染防治的責任分工 《辦法》細化了規劃、環保、農業、公安、經信、建設、市政、 交通、文廣、水利、國資、海事、民航、鐵路等部門在噪聲污染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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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 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和 諧社會建設的必要舉措。2002年制定的《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 治辦法》(渝府令第126號)已經公布施行10年,在防治環境噪聲 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重慶經濟社會發 展和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出現了社會公眾對改善聲環境 質量的強烈要求,需要與上位法的規定銜接協調,國家和我市對噪 聲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等新情況新問題,急需通過地方立 法加以明確,以鞏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果,適應新形勢的需 要,因此,市政府重新修改完善了《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渝府令第270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噪聲污染防治的責任分工 《辦法》細化了規劃、環保、農業、公安、經信、建設、市政、 交通、文廣、水利、國資、海事、民航、鐵路等部門在噪聲污染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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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3年3月18日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 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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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號)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 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 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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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號)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 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 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
86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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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cehs法律法規 -1-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2002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 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 境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結合城鄉規劃,合理進行功能區布局, 充分考慮項目建設和區域開發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消除或減輕 環境噪聲污染,改善本轄區聲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 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 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噪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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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2013年2月1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3月18日重 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 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 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 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負
y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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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 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 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 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 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 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 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 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 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情況的檢查、督促 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并組織監測,定期公布 聲環境質量狀況; (四)負責對工業噪
2013.5.1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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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 市長黃奇帆 2013年3月18日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 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 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 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
z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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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 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 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 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 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 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 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 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 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情況的檢查、督促 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并組織監測,定期公布 聲環境質量狀況; (四)負責對工業噪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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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文號】重府令第75號 【頒布日期】1995-08-11 【實施日期】1995-08-20 【標題】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控制環境噪聲污染,保障人們有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生活和人們在社 會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妨礙人 們工作、學習、生活等正?;顒拥默F象。 第三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應當遵 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聲環境質量負責,應將環境噪聲污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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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 常務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3年3月18日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 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 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 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 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
86貴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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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1997年10月9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 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1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貴陽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環境噪聲污染防 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行政區 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噪聲、建>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船噪聲污染防治的監 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 治的監督管理。 建設、城管、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各行業主
夜間施工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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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施工環境噪聲污染治理存在上下位階法律沖突及法律規范適用混亂的問題。為應對這一問題,需要對夜間施工噪聲污染治理的法律規范中排放標準的具體適用范圍、禁止夜間施工的時間段和區域重新進行審視。對夜間作業禁止行為的豁免情形進行剖析,理清夜間施工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從法律的適用上提出可增加補充性條款,以方便各地方根據區域特點進行完善,保證對夜間施工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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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九次會議修正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的預防和治理,保護 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 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 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 條例。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 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生態環境的聲 音。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 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情形。 第三條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人 為本、統籌規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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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修訂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維護本市人民 的健康及環境安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 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生產經營、 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環境的聲音。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 聲排放標準或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現象。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特區范圍內的環境噪聲 污染防治。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可參照本辦 法執行。 第四條【基本原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當遵循統籌規劃、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權利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 聲污染的義務,并有權對產生環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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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12 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 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的預防和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保障人體 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 (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 生活、生態環境的聲音。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情形。 第三條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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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四號)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 治條例 時間:2012-01-01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 10月31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的預防和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 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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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 過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的預防和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 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環 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 活、生態環境的聲音。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 噪聲排放標準的情形。 第三條
0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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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 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中所 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 準,并干擾他人生活、工作、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因從事本職生 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 規劃,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 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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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 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的預防和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 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生態環境的聲 音。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情形。 第三條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統籌規
城市環境噪聲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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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對于城市噪聲污染的防治一定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我們不僅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對噪聲進行治理,同時還必須要對城市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大力加強城市噪聲污染的防治宣傳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才能夠對城市噪聲進行有效的控制,從而最大化的降低其危害,提高城市居民的
城市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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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城市規模越來越大,在城市發展過程中有著不少的建筑項目施工,例如:房地產開發、老城區改造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城市建筑施工在為城市發展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造成了一系列的污染問題,其中施工現場的噪聲污染成為困擾居民生活的熱點話題.噪聲是一種影響人生活學習狀態的聲音,噪聲的出現會嚴重干擾人的思維情緒和休息質量.在城市高速發展的今天,如何解決城市噪聲污染已經成為公眾所關注的焦點,本文將對此展開討論,針對如何進行噪聲污染的防治進行策略性探討.
關于城市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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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隨著社會的進步,城市不斷發展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舊城改造力度不斷增強,建筑施工的噪聲污染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問題。噪聲屬于主觀的價值標準,所有影響他人的聲都稱為噪聲,一種感覺性公害,是\"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藥\"。對于人的生活、學習、身心健康等方面,噪聲都會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甚至危害。而導致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擾民的原由是較為復雜的,在如此嚴峻的環境污染狀況下,找出解決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建設噪聲污染的問題便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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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夾具造價工程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