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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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58 號。現發布《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 ,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長 劉淇 2000 年 6 月 27 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 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三條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列入各區、縣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 金支出科目,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 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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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http://www.***.***/content-3356.htm免費發 布法律問題咨詢請點擊http://www.***.***/tiwen.htm律師在 線解答云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國務院令第271號 頒布日期:19990928實施日期:19991001頒布單位:國務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已經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 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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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2004年6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7月17日成都 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貧困居民基本生活,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 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結合 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戶口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 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民政部
《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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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0月1日起施 行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2008年7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從1996年開始試點,2001年全面建立,2002 年,重慶市政府出臺了《重慶市實施辦法》,對規 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 極作用。重慶市農村低保工作從2003年開始試點,2007年全面實施。隨著低保 工作的逐步深入,低保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農村低保工作的全面推 開,有許多內容需要規范。同時,重慶作為國家級城鄉統籌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 應在健全城鄉低保體系工作上有所創新。為建立城鄉統籌的、長期有效的城鄉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體系提供法制保障
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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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細則.txt成熟不是心變老,而是眼淚在眼里打轉卻還 保持微笑。把一切平凡的事做好既不平凡,把一切簡單的事做對既不簡單。 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03月27日15時54分1030 主題分類:民族民政 “城鄉居民” “生活保障”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寧政發[2008]5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 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保障對象 第二條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城
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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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鄉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 濟 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 均 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 度。 第三條建立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保障城鄉居(村) 民基本生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與法定贍養、撫養相結 合,并實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 工作的組織和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委會在縣(含縣級市、 區,下同)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體實施。 各級財政、勞動、統計、物價、工會等部門和有關組織應配合、協助民
刑法訴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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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發生反對薩芬撒反對薩芬薩范 德薩范德薩反對薩芬 撒旦飛薩芬撒旦撒大幅度薩芬撒 【法規名稱】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渝府發〔2010〕86號 【頒布時間】2010-8-27 【實施時間】2010-10-1 【正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10〕8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精神,做好當前民生工作,市政府決定提高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萬盛 區、雙橋區、渝北區、巴南區等11個區及北部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 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8
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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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渝府發〔2010〕86號 【頒布時間】2010-8-27 【實施時間】2010-10-1 【正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10〕8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精神,做好當前民生工作,市政府決定提高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萬盛 區、雙橋區、渝北區、巴南區等11個區及北部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 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 元。 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長壽區、綦江縣、潼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研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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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 【法規名稱】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渝府發〔2010〕86號 【頒布時間】2010-8-27 【實施時間】2010-10-1 【正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10〕8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精神,做好當前民生工作,市政府決定提高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萬盛 區、雙橋區、渝北區、巴南區等11個區及北部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 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 元。 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江津
解析關于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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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渝府發〔2010〕86號 【頒布時間】2010-8-27 【實施時間】2010-10-1 【正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10〕8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精神,做好當前民生工作,市政府決定提高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萬盛 區、雙橋區、渝北區、巴南區等11個區及北部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 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 元。 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長壽區、綦江縣、潼
中國民族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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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渝府發〔2010〕86號 【頒布時間】2010-8-27 【實施時間】2010-10-1 【正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10〕8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精神,做好當前民生工作,市政府決定提高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萬盛 區、雙橋區、渝北區、巴南區等11個區及北部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 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 元。 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長壽區、綦江縣、潼
晉城市城市居民申請經適房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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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城市居民申請經適房的條件、程 序和提交的資料 時間:2012-10-2900:29來源:晉城在線作者:網絡點擊:199次 一、申請條件根據《晉城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經濟適用 住房需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申請人需取得當地城鎮戶籍時 間滿1年。(二)申報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三)家庭 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四)市 一、申請條件 根據《晉城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需符合下列 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申請人需取得當地城鎮戶籍時間滿1年。 (二)申報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夫妻離異的單親家庭提出申請,離異時間需滿3年;單身者提出申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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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于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 廳(局):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條保障線, 是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障職工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 促進深化改革,保持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鞏固和完善三條保障線,加強三條 保障線的銜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鞏固和完善三條保障線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 障有關政策,指導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三三制”原則,足額籌措基本生活保障資 金,對進中心并按規定簽訂協議的下崗職工按時足額發放基
城市居民對城市近自然園林的態度——以武漢市洪山區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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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自然園林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園林建設理念,市民在多大程度上了解和接受近自然園林理念是決定其能否成功應用于實踐的關鍵.通過半結構訪談式調查,研究了武漢市洪山區市民對園林近自然設計和管理的態度,并探討受訪者社會經濟特征及其對近自然園林態度的影響.結果表明:研究區贊同園林近自然設計和管理各項措施的人數比例偏低,支持率分別為10.3%~46.9%和7.4%~34.9%;市民對園林近自然設計的態度主要受受訪者年齡的影響,受訪者對近自然管理的態度與年齡、受教育程度和所從事職業呈顯著的相關性.市民重視綠地視覺效果,欣賞干凈、整潔的綠地環境是導致他們對近自然園林支持率偏低的直接原因,是否具備相關生態學知識和較強的環境保護意識是影響市民對近自然園林態度的根本原因.通過建立近自然園林示范基地和加強近自然園林理念及相關生態學知識的宣傳等措施可促使大部分市民接受并支持近自然園林建設.
浙江省城市居民對于生活垃圾分類的認知及實施情況調查報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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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i 浙江省城市居民對于生活垃圾分類的認知 及實施情況調查 摘要 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和利用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垃圾分類早已成為其中必 不可少的一部分。本調查以浙江省為例,選取八個具有代表性的城市作為調研地 點,運用問卷調查、訪談、觀察等方法,在調查了解浙江省城市居民對于生活垃 圾分類的認知現狀和具體實施情況的基礎上,探究其認知與實施兩者之間的潛在 關系,并深入分析影響城市居民對于生活垃圾分類的認知及實施情況的相關因 素,繼而提出有效的對策,以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的有效開展。 關鍵詞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類;認知;實施 i 目錄 摘要..............................................................i 1選題背景及意義.........................................
法律知識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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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 保持監測網絡,對全省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 省人民政府定期將監測、預報情況予以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法 【法規名稱】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渝府發〔2010〕86號 【頒布時間】2010-8-27 【實施時間】2010-10-1 【正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10〕8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精神,做好當前民生工作,市政府決定提高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萬盛 區、雙橋區、渝北區、巴南
北京市綠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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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綠化建設和管理,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 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監督和管 理。 法律、法規對森林、古樹名木、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有規定的, 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市綠化工作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體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 色北京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城鄉統籌和政府組織、全民參與、共 建共享的原則,妥善協調、處理各種利益關系,依法明晰樹木權屬,完善生態公 益林建設和管護補償補助機制,保護樹木所有權人和管護者合法權益,促進首都 綠化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 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綠化覆蓋率目標,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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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4年11月28日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條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 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 對吸煙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 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 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 導,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 制吸煙工作的財政投入
浙江省城市居民對于生活垃圾分類的認知及實施情況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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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i 浙江省城市居民對于生活垃圾分類的認知 及實施情況調查 摘要 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和利用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垃圾分類早已成為其中必 不可少的一部分。本調查以浙江省為例,選取八個具有代表性的城市作為調研地 點,運用問卷調查、訪談、觀察等方法,在調查了解浙江省城市居民對于生活垃 圾分類的認知現狀和具體實施情況的基礎上,探究其認知與實施兩者之間的潛在 關系,并深入分析影響城市居民對于生活垃圾分類的認知及實施情況的相關因 素,繼而提出有效的對策,以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的有效開展。 關鍵詞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類;認知;實施 i 目錄 摘要..............................................................i 1選題背景及意義.........................................
城市供水條例昆明市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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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條例昆明市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昆明城市供水管理,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 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 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 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鎮供水的單位及個人。 第四條昆明市城鎮供水管理,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供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負 責昆明市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四區范圍內城鎮供水的行政管理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供水的行業的管 理。市轄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供水管理工作。
北京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已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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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 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 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城鎮、工礦區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設立的建制鎮。 上述范圍內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備井取用地下水的機關、團體、部 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水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供水應當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和 其他用水。 第六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節約用水設施 、設備、器具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 平。 用水單位應當積極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 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節約用水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區、 縣范圍內的城市節約
城市居民小區再生水利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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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資源化(污水再生回用)是緩解水資源危機的一條重要途徑,其中建筑中水,尤其是居住小區中再生水利用是我國當前推廣的水技術中最有現實意義、最有效、最容易落實的節水措施。本文對城市居住小區污水回用的意義、可行性和技術方案進行了初步探討。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后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銜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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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頁碼:1 http://code.fabao365.com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 心后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銜接工作的通知 【文件號】贛勞社就[2002]9號 【頒布部門】江西省其他機構 【頒布時間】2002-02-07 【實施時間】2002-02-07 【時效性】有效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下崗職工進中心三年協議期滿必須 出中心”和認真做好“三條保障線銜接”的規定,為了做好我省三年協議期滿出 中心、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但勞動關系又尚未理順,再就業還未落實,生活 發生較大困難的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根據省政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贛府發[2002]2號 )精神,現就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后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銜接問題通知 如下: 一、全面落實下崗職工出中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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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資深消防設計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