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
格式:pdf
大小:19KB
頁數:13P
人氣 :98
4.8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44 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 2011年 12月 31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年 3月 1日起施行。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4年 12月 28日公布的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 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 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 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
國家安監總局44號令《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格式:pdf
大小:19KB
頁數:13P
—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 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 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 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 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44號令) (2)
格式:pdf
大小:14KB
頁數:9P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12年1月1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 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 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44號令)
格式:pdf
大小:14KB
頁數:9P
4.8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12年1月1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 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 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安監總局30號令
格式:pdf
大小:24KB
頁數:17P
4.5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 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 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 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
國家安監總局3號令
格式:pdf
大小:89KB
頁數:8P
4.6
第3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 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 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 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
國家安監總局6號令
格式:pdf
大小:36KB
頁數:6P
4.3
.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 用本規定。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 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 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 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格式:pdf
大小:19KB
頁數:13P
4.5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 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 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 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格式:pdf
大小:16KB
頁數:8P
4.6
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 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 實施監督管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44號
格式:pdf
大小:19KB
頁數:13P
4.6
—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 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 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 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 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安監總局38號令《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格式:pdf
大小:15KB
頁數:11P
4.8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8號 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 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2006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 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 以及尾礦庫等別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20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8號
格式:pdf
大小:20KB
頁數:19P
4.7
安監總局今(第88號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 修訂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 2016年4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 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楊煥寧 2016年6月3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 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 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 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 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 責、分類指導、綜合協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2號令)
格式:pdf
大小:14KB
頁數:6P
4.4
[國家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2號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2號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 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 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駱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 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2016]88號令)
格式:pdf
大小:15KB
頁數:9P
4.6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 修訂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5日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長楊煥寧 2016年6月3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 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 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 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
國家安監總局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格式:pdf
大小:10KB
頁數:5P
4.7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7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 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 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 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
國家安監總局88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格式:pdf
大小:140KB
頁數:14P
4.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 修訂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 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楊煥寧 2016年6月3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 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 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 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 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 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
國家安監總局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第36號
格式:pdf
大小:17KB
頁數:11P
4.7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 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 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4號——《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格式:pdf
大小:131KB
頁數:18P
4.5
第14號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已經2007年9月25日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 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年2月18日 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礦安 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解決行政爭議,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 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 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 議,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49號令
格式:pdf
大小:54KB
頁數:7P
4.7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9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 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的職業 健康監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 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 監護工作。 第五條用
新版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格式:pdf
大小:125KB
頁數:12P
4.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 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 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 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 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 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3.1)
格式:pdf
大小:123KB
頁數:13P
4.6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 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 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 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新的
格式:pdf
大小:13KB
頁數:8P
4.4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2012年1月1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 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 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 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 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 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6]第88號_《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格式:pdf
大小:13KB
頁數:6P
4.5
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 修訂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楊煥寧 2016年6月3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 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 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 原則。 第四條國家
國家安監總局36號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格式:pdf
大小:25KB
頁數:14P
4.5
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 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 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2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 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36號令
格式:pdf
大小:17KB
頁數:11P
4.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 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 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 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
文輯推薦
知識推薦
百科推薦
職位:市政交通規劃工程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