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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陽 市 住 宅 物 業 管 理 規 定 2006-09-19 14:28: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 ,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 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根據國務院 《物業管理條例》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 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 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 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規定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 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市房產局是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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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2010-12-01 15:28 (2004年 8月 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 12月 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 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 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或者通 過其他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 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