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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機房消防規定 電梯機房消防規定 一、保證門窗緊密,排風機運轉正常加強,溫度巡視控制。 二、防止電梯引機漏油,嚴禁桶放置在機房內。 三、機房內嚴禁存放物品,嚴禁閑雜人員進入。 四、定期巡視機房內滅火器壓力,明確擺放位置。 五、惡劣天氣時加強反滲漏水的檢查工作, 防止電源裝置及井道進水造成短路事故。 六、每月巡視一次電梯電源開關裝置及計量裝置,防止接觸不良引起導體過熱。 七、每季度清掃檢查一次電梯井道衛生,清除雜物,防止可燃物堆積。 八、嚴格執行電梯操作規程及使用規定,嚴禁違章使用,嚴禁電梯內吸煙及運送危 險物品。 九、故障時,必須關掉電源,等候專業人員維修。嚴禁故障運行。 十、保持電梯廂體衛生,嚴禁將雜物掃入井道內,及時清除門槽積土保證廂門開啟 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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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 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 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 用途變更) 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 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 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 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消防驗收和備 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