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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12348-90 1990-11-09實施 ) 本標準規定了適用于工廠及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邊界的噪聲限值,如下:單位:等效聲級 Leq(dBA) 。各類別在晝間和夜間的標準值分別為:居住、文教機關為主 55,45;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及商業中心區 60,50 ;工 業 區 65,55 ;交通干線道路兩側 70,55 。標準同時配有監測方法。 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工業 企業廠界噪聲危害而制訂。 1 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1.1 標準值 各類廠界噪聲標準值列于下表: 等效聲級 Leq(dB(A)) 類別 晝間 夜間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1.2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的劃定 1.2.1 Ⅰ類標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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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工業企業廠 界 噪 聲 危 害 而 制 訂 。 1 標 準 的 適 用 范 圍 本 標 準 適 用 于 工 廠 及 有 可 能 造 成 噪 聲 污 染 的 企 事 業 單 位 的 邊 界 。 標 準 值 各 類 廠 界 噪 聲 標 準 值 列 于 下 表 : 等效聲級 Leq(dB(A))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的劃定 1.2.1 Ⅰ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 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Ⅱ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 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Ⅲ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Ⅳ類標準適用于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夜間頻繁突發的噪聲 (如排氣噪聲 )。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 10dB(A) ,夜間偶然突發的噪聲 ( 如短促鳴笛聲 ), 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 15dB(A) 。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