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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浙江省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根據《條例》規定,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保護區內所有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公民, 以及進入保護區內的從事科學研究、考察、教學、實習、旅游開發、漁業生產、臨時居住、 避風錨泊等活動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保護區管理局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支持保護區做好保護 管理工作,并對保護區工作加強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保護區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海洋局批準的保護區總體規劃組織實施保護、 管理和 建設工作。 凡是在保護區內進行開發建設的, 都必須編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的區域詳細規 劃,報保護區管理局組織論證、 審核批準,才能組織實施。保護區管理局必須將區域詳細規 劃報省海洋局備案。 第五條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