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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預警制度 2017 年 2 月 1 / 3 1 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及時分析和 查找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及時發布預警信 息,做好各項預防工作,切實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使用于公司所有分廠級部室的安全生產預警工作。 3 內容 3.1 有下列情況時,各部門必須發出安全生產預警通報。 (1) 出現安全生產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 (2) 重大節日:元旦、春節、 “十一”國慶節“五一”勞動節及“兩 會”召開之前; (3) 重要會議:國家、省市召開黨代會、人大、政協會議; (4) 特殊季節:夏季高溫、雨季、汛期、冬季嚴寒; (5) 自然地質災害、惡劣天氣等; (6) 生產建設高峰期之前; (7) 本地區或其它地區連續發生一般事故和較大以上事故、一次死亡三 人以上事故; (8) 與往年相比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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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和防突預警分析處置制度 一、“瓦斯超限”范圍界定 1、專用排瓦斯巷道(尾巷) CH4≥2.0%。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進工作 面及回風流、采區回風巷 CH4≥0.8%。 4、一翼回風巷及礦井總回風巷 CH4≥0.6%。 5、采掘工作面進風巷、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工作面進風巷、被串掘 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回風流中機電硐室的進風側、 密閉墻外及其 他擴散通風巷道和硐室風流中的 CH4≥0.4%。 二、瓦斯超限具體分類 1、對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達標,通風系統不合理,風量配備 不充足或無計劃停電停風、 設備維修調校不及時出現故障及生產作業 過程中放炮、割煤等人為原因造成的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 界定為“瓦 斯超限事故”。 2、對于礦井生產安全的需要進行有計劃的停風、停電、瓦斯排放、 反風演習、瓦斯測試、設備檢修等人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則上不 作為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