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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級 第一條 依據《條例》規定,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四個等級。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 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 (三)造成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 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 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 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 48小時以上。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 5000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 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 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 2 輛以上 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 24小時以上或者中 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 48小時以上。 (七)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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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 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 100人以上重傷 (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 (三)造成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 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 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 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 48小時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 5000萬元以上 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 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 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 2輛以上 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 24小時 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 48小時以上。 (七)貨運列車脫軌 6輛以上 60輛以下,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