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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14號 自 2006年 5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域保護,規范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維護和發揮水域在防 洪、排澇、蓄水、航運、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 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水資源管 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灘涂圍 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湖泊、運河、渠 道、水庫、水塘及其管理范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漁塘。 第三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實行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分類管理、占補 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域的保護和管 理。其中,屬于省錢塘江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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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4號 《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 58次常務會議審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6年 5月 1日起施行。 省長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域保護, 規范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 維護和發揮水域在 防洪、排澇、蓄水、航運、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 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 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活動及其管理, 適用本辦法。灘涂 圍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辦法所稱水域, 是指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及其管理范圍, 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漁塘。 第三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實行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分類管理、占 補平衡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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