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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管理制度,保證評標活動 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 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第 29號令)等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 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本省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專家, 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進入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招標 代理機構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為本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評標活動提供評標服務的專業技術人 員。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工作。 具 體工作由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招標辦)組織實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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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調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2004 年 11月 22 日 2004 年 11月 16日,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南水北調工程評標 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國調辦建管 [2004]72 號),辦法全文如下: 南水北調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規范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 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 是指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程序進入南水北調工程評標 專家庫的人員。 第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評標專家庫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以下簡 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組建。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立專家工作情況反饋和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