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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昆明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保護農村居民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 、《昆明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 (以下簡稱宅基地) ,是指農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 (使) 用農村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宅基地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具體負責所屬區域內宅基地的管理。 規劃、建設、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宅基地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年度用地總量實行嚴格計劃控制,對村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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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切實保護耕地, 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民集體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 有權 ,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發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市國 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 各村應加快編制村莊建設規劃。 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建設、 國土、發改等 部門指導各村的建設規劃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并嚴格監督實施。 第六條 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逐步縮小農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 (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