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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背景。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英國,迄今已有 150 余年歷史。世界上許多發達 國家已經建立了該項制度。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已有了國際性的組織 -- 國際建造師協會。 2、國內制度構建。 2002 年 12月 5 日,人事部、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 暫行規定》 (人發 [2002]111 號),這標志著我國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 該《規定》 明確規定, 我國的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 業技術人員。 3、在我國一級建造師,是一種建筑類執業資格,是擔任大型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大中型 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逐步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作為一級注冊建造師,須具備兩個條件: (1) 考試。要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必須參加全國每年一次的一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 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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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造師執業資格標準 1.0.1 為提高建造師的工程項目管理水平,規范建造師執業行為,為建筑業企 業培養職業化、專業化、國際化的項目管理人才,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經理的建造師執 。 【條文說明】本標準可作為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高校相關專業標準編制、 施工企業專業人員職業培訓的依據。 1.0.3 本標準規定了建造師應具備的專業知識、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管理能 力和執業能力。 1.0.4 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相 關行業標準、規范的規定。 【條文說明】本標準的編制主要依據《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 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項目管理指南》 ( ISO21500--2012)、《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 等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