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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冊公路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公路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 規范注冊 公路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 保證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質量, 維護國家和 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公路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考試或認證合格取得公 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辦法注冊, 取得注冊公路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 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技 術人員。 第三條 注冊公路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者, 不得以注冊公路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 所簽署的 相關文件無效。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對全國注冊公路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執業活 動和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具體工作委托交通運輸部職業 資格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負責。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 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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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路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路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規 范公路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保證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質量, 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考試或認證合格取 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 照本辦法注冊,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公路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 冊的人員,不得以公路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公路工程造 價活動。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對公路造價工程師注冊工作實施 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機構負 責。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造價工 程師注冊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五條 公路造價工程師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 冊和變更注冊 3類情況。 第六條 公路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