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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發 [2005]59 號 批轉市發展改革委擬定的天津市 必須招標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擬定的《天津市必 須招標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現轉發給你們, 望遵照執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須招標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確定本市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規范我市招標投標 活動,根據《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經營人或者承辦人的項 目范圍包括: (一)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1.供水、供氣、供熱;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體廢物的收集與處理; 4.公共汽車、地鐵、輕軌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費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 6.實行特許經營的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二)客運出租車及其經營權等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