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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招 標 文 件 的 內 容 有 什 么 禁 止 性 規 定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 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招標文件中必須包含的內容,這些內容將使供應商或承包 商能夠提交符合招標人需求并使招標人能夠以客觀和公平方式進行比較的投標, 從而體現招 標程序的公開性、 公平性和公正性。 這就要求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內容, 特別是其中的技術規 格,必須符合公平競爭性的要求,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或其他內容均不得要求或 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或商號、 設計或型號、 具體原產地或生產廠家, 不得有傾向某一 潛在投標人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但無法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特點和要 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注明諸如 “相當于 ”或“或同等品 ”字樣的,不在此限。所謂專利,就是 特定的公民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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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 1章 建設工程招投標的基本理論 . ....................... 5 1.1 招標投標制度初步建立 ....................................... 5 1.2 招標投標制度規范發展 ....................................... 5 1.2.1 招投標制度的初期發展 ................................ 5 1.2.2 招投標制度的飛躍發展 ................................ 6 1.3 招標投標制度不斷完善 ....................................... 7 1.3.1 招投標制度的初步完善 ................................ 7 1.3.2 招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