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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質保金扣除 【篇一:工程質量保證金協議】 工程質量保證金協議 甲方: 乙方(施工方): 甲、乙雙方就工程質量保證金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就項目,乙方作為施工單位,應于年 月 日之前將質量保證金人 民幣共計 元存入甲方賬戶,甲方收到該保證金后應向乙方出具收條。 2.乙方交存的上述質量保證金甲方保證只能用于工程質保期內的工 程維修及工程質保期滿后返還乙方,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3.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問題,經甲方書面通知后,如乙方在接到相關 通知后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履行維修職責,甲方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 的單位進行維修,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以從質量保證金中支付;但甲 方委托的單位進行維修后的工程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 乙方不再承擔責任。 4.工程質保期滿后 3 日內,甲方應將已收取的質量保證金扣除合理 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額返還乙方。 5.甲方挪用該質量保證金、管理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