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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建筑 ARCHITECTURE AND CONSTRUCTION 2004-6 ·法律服務·Law Service 案件介紹 原告訴稱:2002年,原告中標承建被 告投資開發的某大廈工程項目,雙方在《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建設工程范圍、工 程質量、材料設備的供應責任、竣工驗收、 質量保修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在工程造價 條款上雙方明確規定“一次包定”為4200 萬元并明確約定“在履約過程中不因人工 工資或材料價格等因素進行調整”。 合同簽訂后工程如期開工,在合同履 行過程中,市場上建材價格大幅度上漲。工 程完工后,原告僅建材一項購入的實際價 格就比合同簽訂時的市場價格上漲20%之 多,累計材料價差近410萬元,原告委托鑒 定機構出具了工程造價鑒定,依此要求被 告增補材料價差410萬元。被告以合同中 “工程價款一次包定”的約定為由,不同意 原告因材料價格上漲形成差價的要求。原 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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